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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riter's picture天下編

申請外勞,還有哪些應注意事項呢?





聘雇合約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


外勞入台後除(1.被看護人死亡2,病情好轉3.經濟狀況不佳4.送養護機構5.雇主自行照顧)非規責於外勞之責任外 ,不得任意轉換僱主.僱主若遇不適任之外傭,應請仲介公司先向當地勞工局報備後,方可將不適任之外傭遣返回國,並以書面向勞委會報備,以辦理遞補手續。


僱主無適切之理由不得任意將所聘僱之外傭遣返回國。

外傭若有下列情事發生,僱主可要求終止與外傭間之聘僱契約:

  • 拒絕僱主合理之命令、指示與督導。

  • 工作不勤奮。

  • 詐欺或行為不檢。

  •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

  • 受僱期間結婚或懷孕。

  •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 違背善良風俗。


薪資發放

 薪資發放說明:

  • 外籍勞工之薪資是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及勞動契約中勞資雙方所約定發放,基本薪資為NT$17,000/22,000元,入境日的隔月當日是發薪基準日。例如10月15日入境,11月15即為發薪日。

  • 發放薪資時請依照"雙語薪資表"上所列金額直接存入外勞私人銀行帳戶中,並務必要求外傭簽名,並請妥善保存外勞薪資表備查 ,以免日後發生困擾。

  • 本公司並不鼓勵僱主額外多給付薪資,若確有必要,僱主應電告仲介人員,先行與外傭溝通,以免日後管理上發生困擾。

  • 若外傭要求調高薪資,僱主應嚴正予以拒絕,並通知本公司處理。

  • 外勞若有國外借款部分(例如印尼看護工有銀行貸款,請雇主務必每個月準時代繳或提前請仲介人員代繳,以免造成滯納金產生。


工作時間
  • 家庭類:依照本公司與外勞所協議之工作時間為上午六點起床,晚間十點就寢。

  • 產業類/機構類:每2週84小時,超時工作應補貼加班費。

  • 僱主可於外傭入境時自行與外勞協議更改工作時間,惟須讓外勞一天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


所得稅繳納

外勞所得稅事宜一般之規定 

  • 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華居留日數未超過183天,以居留者計算,按所得之20%扣繳。例:家庭類 17,000*20%=3,400 /產業、機構類22,000*20%=4,400。

  • 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華居留日數已超過183天,按居住者(即比照國人)扣繳率扣繳。例:家庭類17,000*6%=1,020  /產業、機構類22,000*6%=1,320。

  • 上年度未住滿183天者,本年度應重新起算:   如本年度仍未滿183天者,以居留者計算,則應扣繳所得之20%。   如本年度已住滿183天以上者始可適用"居住者"之6%扣繳率扣繳。

  • 外勞離境時必須先至工作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完稅後始得離境。【本項手續由本公司服務代辦】。

  • 外勞辦理完稅手續應繳驗之文件: a、護照  b、居留證  c 、勞動契約影本

  •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應完成上一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



定期健康檢查

外籍勞工入國後定期健檢時程變更為「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檢查項目如下:(實際健康檢查項目依勞委會指定外勞體檢醫院辦理。)

  • 胸部x光攝影檢查

  • HIV抗體檢查

  • 梅毒血清檢查

  • 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入境後工作每滿半年之健康檢查免驗)

  • 大麻檢查(外勞於入境前於母國體檢醫院辦理,入境後免驗)

  • 濃縮法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含侵入境痢疾阿米巴)

  • 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癩病檢查


保險事宜
  • 為確保外傭權益,落實勞動契約之規定及避免外傭發生意外時增加僱主負擔,外傭於入境工作時,應加入台灣地區"全民健康保險"。

  • 該項手續於外傭入境時,由本公司代為辦理即可,一般而言,健保局於外傭入境一個月之作業時間將外傭之健保卡直接寄至雇主之處所,雇主於一個月後仍無收到時請致電健保局 或本公司洽詢。

  • 門診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由外傭自行繳納。

  • 外傭之健保卡若使用完畢,可攜帶護照、居留證至各大醫院辦理換卡手續。

  • 健保費之計算為算月不算日,女傭入境之當月須繳納整月之健保費,外傭工作期滿離境之當月無須繳納健保費。

  • 依據勞動契約第六條及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雇主應協助外傭投保意外保險。

  • 因目前台灣之全民健保為醫療保險,意外死亡是不納入理賠範圍的,因此雇主額外幫外傭投保意外險正可規避風險。

  • 該意外險投保期間為一年。

  • 外傭入境時由本公司請保險公司統一繳費通知單,請雇主自行繳費即可完成加保手續。


就業安定費

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係於每年2月、5月、8月、11月中旬寄送繳款通知單,通知雇主於該月25日前繳納該期應繳納之就業安定費。

如逾期未繳納者,將於3月、6月、9月、12月中旬寄送掛號信之催繳通知單,逾期將產生滯納金,每逾一日加徵其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安定費3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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