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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
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申聘外勞人數計算標準: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
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需具有中度以上之殘障手冊)可聘雇
一名外籍養護機構看護工。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
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可聘雇一名外籍養護機構看護工。
三、申聘外籍養護機構看護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籍看護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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