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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看護工   Careta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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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認定須全日24小時照護者。

其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醫院或精神專科醫院。

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

至少一位醫生及另一位醫事人員(領有中央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

進行綜合評估,認定『屬 24小時照顧需求』者,由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 例:80歲以上且巴氏量表評量60分以下由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即可。

領有殘障手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

增聘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條件:

1.植物人

2.巴氏量表評分為零分,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  (被看護人具以上條件之一者,得聘雇兩名外籍家庭看護工日夜輪流照護。)

申請人資格:

1.被看護人之配偶。

2.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4.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5.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巴氏量表簡單看.PNG
圖片4.png
圖片5.png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2.被看護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3.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

聘雇外勞每月費用
圖片34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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