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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認定須全日24小時照護者。
其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醫院或精神專科醫院。
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
至少一位醫生及另一位醫事人員(領有中央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
進行綜合評估,認定『屬 24小時照顧需求』者,由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 例:80歲以上且巴氏量表評量60分以下由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即可。
領有殘障手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
增聘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條件:
1.植物人。
2.巴氏量表評分為零分,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被看護人具以上條件之一者,得聘雇兩名外籍家庭看護工日夜輪流照護。)
申請人資格:
1.被看護人之配偶。
2.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4.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5.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1.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2.被看護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3.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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